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建设实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品德过硬,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需已通过论文答辩、往届毕业生毕业不超过3年);
(三)年龄未满35周岁,条件优秀者经合作流动站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本学科博士后的招收分为A、B两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B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D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四条本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本条第九、十款情形外)取得的业绩,按以下计分规则计分:
(一)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6分;
(二)发表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4分;
(三)发表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2分;
(四)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1分;
(五)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或巴黎公约途径)1项,计3分;
(六)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项,计1分;
(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1项,计6分;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计4分;
(九)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特别资助(站中)、面上资助一等资助及以上1项,计4分;
(十)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二等资助1项,计2分;
(十一)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1项,计2分;
(十二)独立承担横向课题,根据实际到账经费,按照0.2分/万元计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条本学科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三个等次:
(一)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8分、B类博士后6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6分、B类博士后4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
(三)计分达不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6分、B类博士后4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本细则仅对本学科博士后进站、出站条件进行规定,其他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莞工〔2020〕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