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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莞工〔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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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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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健全学校青年教学科研人才选聘和储备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助力学校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依托合作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在学校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处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和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合作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博士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经费安排及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兑现、考核奖惩等管理服务工作;对外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开展合作与协调。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牵头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等制定全校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并负责制定博士后招聘指标分配方案。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组织机构是博士后培养、日常管理和考核的归属部门。各二级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队伍的建设、规划和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由基地与合作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师进行指导,以基地合作导师为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指导博士后在基地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完成研究任务。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申报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无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业务素质精湛,学术水平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主持在研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上,且招收博士后时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导师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全职引进的学科方向领军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学校全职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3.学校全职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教师,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50 万元、15 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可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 1),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八条 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承担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的,其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情形。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品德过硬,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需已通过论文答辩、往届毕业生毕业不超过3 年);

(三)年龄未满35周岁,人文社科类年龄经合作流动站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招收分为A、B、C三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B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三)C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参与过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处根据发展规划处制定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全校的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每个导师可招收的A类和B类在站博士后名额上限,经人力资源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9月初,学校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学校鼓励基地合作导师招收C类博士后,对C类博士后的招收名额不设限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向拟招收博士后的基地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包括:

(一)《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岗位申请表》(附件 2);

(二)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成绩单原件(应届毕业生);

(四)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海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经历等;

(五)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代表作所发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已录用论文的录用证明等复印件,或出版书籍的封面、目录、专利证书、成果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

(七)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及检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基地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对博士后申请人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并将审核通过人选材料依次报人力资源处、分管校领导、合作流动站、所在省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学校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年薪资助方式如下:

(一)A类博士后的年薪标准为25万元,从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二)B类博士后年薪中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额度为15万元,其余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但年薪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三)C类博士后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但年薪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十七条 各类博士后的年薪均为税前标准,包括五险一金等,由基础年薪(占80%)和业绩年薪(占2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年薪按月发放,业绩年薪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年的业绩年薪;出站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并完成出站离校手续后,发放剩余的业绩年薪;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业绩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的年薪,在博士后进站审批时明确标准,报经费管理部门批准;在博士后进站报到时,由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划入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账户,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向博士后提供租住房,但博士后须支付房租、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学校没有提供租住房的,博士后可享受租房补贴 2500 元/月(税前),租房补贴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第二十条 基地合作导师为各类博士后提供科研工作经费,其标准为:

(一)A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不低于6万元、4万元;

(二)B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不低于4万元、3万元;

(三)C类博士后不低于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基地合作导师使用各类科研平台、项目相关经费培养博士后。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处协助各类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相关的各类资助项目(目前东莞市对新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给予15万元进站资助,资助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的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全部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努力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内容及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并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类别调整:B类、C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签字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均可调整为A类博士后,纳入学校A类博士后管理及考核,学校补齐从博士后进站报到之日起的年薪差额。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需入站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相关的费用从合作导师经费支出;对采用各级财政资金申请出境进行学术交流超过3个月的,停发出境期间的个人待遇。国内出差或因故离校一周以内,报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批准,超过一周的需报人力资源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籍迁入学校,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由学校协助联系入托、就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博士后用于完成出站规定合同任务的所有成果,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属于学校所有。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合作流动站可享有署名权;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与合作流动站导师的指导和研究工作内容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前应就成果署名和产权归属问题与合作流动站导师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名意见。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合作流动站申请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有。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接受媒体采访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严格保守工作和科研成果秘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的考核与出站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在站聘期为2年,博士后在进站后2个月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开题考核,首次开题考核不通过者,限期1个月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工作期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2年,进行出站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各类考核的组织:

(一)开题考核由基地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协商组织,由基地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和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参加评议;

(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由各二级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考核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合作导师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开题考核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形;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本条第九、十款情形外)取得的业绩,按以下计分规则计分:

(一)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6分;

(二)发表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4分;

(三)发表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2分;

(四)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1分;

(五)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或巴黎公约途径)1项,计3分;

(六)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项,计1分;

(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1项,计6分;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计4分;

(九)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特别资助(站中)、面上资助一等资助及以上1项,计4分;

(十)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1项,计2分;

(十一)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1项,计2分;

(十二)独立承担横向课题,根据实际到账经费,按照0.2分/万元计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1年,按照计分规则完成1项及以上业绩,中期考核为合格;在站时间满1年仍未完成1项业绩,给予半年的考核缓冲期,在考核缓冲期内完成1项及以上业绩,中期考核可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三个等次:

(一)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10分、B类博士后8分、C类博士后5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 类博士后8分、B类博士后5分、C类博士后3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

(三)计分达不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8分、B类博士后5分、C类博士后3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取得的业绩成果,按业绩取得时间顺序及相应业绩认定规则优先用于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同业绩成果之间不可按照计分规则相互折算和替代。

第三十七条 出站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其超出工作任务外的业绩成果,可根据取得业绩当年学校的科研奖励政策申报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T类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该学术论文既可用于完成工作任务也可用于申报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特殊规定外,同一业绩成果不可同时用于完成工作任务和申报奖励性绩效。业绩成果用于申请校内各类奖励时按就高原则,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达到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申请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引进到学校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签字同意并报学校与合作流动站批准后,可提前出站或者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1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时未能达到考核指标,但工作积极努力,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准延期。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培养成本承担方式:

(一)博士后已完成工作任务,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因开展研究工作需要而申请延期的,可延长6个月或12个月出站,相应增加1项或2项工作任务,延期期间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

(二)博士后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合作导师团队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基地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第一次开题考核未通过,再次举行开题考核仍未通过的;

(四)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七)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八)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一)出站报告通过后2个月仍不办理离站手续的;

(十二)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应在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处提出出站申请,具体出站程序参照合作流动站相关的出站流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含退站),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出站离校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从相关批文下达之日起解除聘任合同,不再享受基地博士后人员待遇;其户籍等关系须于退站1个月内自行落实迁入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因考核不合格、或因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能出站、或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站、或因第四十二条(二)至(八)款情形退站的,核减其基地合作导师招收相应类别博士后指标。

第四十七条 各招收博士后的二级组织机构,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发展方向自行制定基地合作导师申请条件、博士后进站条件、博士后中期考核、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各类业绩取得时间具体指项目获批时间、学术论文发表时间、专利授权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业绩成果分级分类以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级标准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涉及到合作流动站的,由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五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所属二级组织机构学术分委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进站的博士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施行前进站的博士后,仍按进站时施行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附件: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表.doc

 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岗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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