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函〔2019〕23号
根据《2018年度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申报公告》(请点击链接)的要求,我校教职工可申报2018年度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获得奖励的人员,市财政按其2018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校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在东莞依法纳税,并符合以下范围之一的人才可申报经济贡献奖励:
(一)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重大课题”指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的课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
(二)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以下简称为“高层次人才(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3、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4、“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包括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5、东莞市特色人才;
6、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符合条件的人才如申请东莞市“产业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特色人才个税补贴”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个税奖励”等相同类型的个人奖励或补贴政策,不予重复奖励。
二、办理条件
(一)在莞工作条件
1、劳动关系: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异地缴纳社保的,通过其在东莞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对其在莞工作时间予以认定);
2、工作时长:申报人在我校连续工作的时间要达到12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我校工作。其中,二类以上特色人才、东莞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高层次人的(二)”),在东莞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
(二)工资薪金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条件
申报人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资薪金:
申报人2018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2、科技成功转化收入:
申报人(个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转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秘密转让)或以科技成果作价(需为以上技术转让、许可情况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投资等方式取得的2018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需单独申报纳税)达到30万元。
(三)不予奖励的情况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若干规定》范围的事项;
2、有违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资助的事项;
3、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2018年度对东莞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属总部经济企业的,市财政按其2018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属其他单位的,市财政按其2018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在资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申请数量,适当调整奖励比例。
四、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材料,尤其是税务数据需保证准备,因个人提供数据和资料有误影响申报的,后果自负。
以隐瞒或虚报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个人申请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表 |
表格在系统打印,信息需清晰、准确,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盖指模。 |
2 |
0 |
纸质 |
身份证 |
校验原件。 |
1 |
0 |
电子版 |
劳动合同 |
校验原件。 |
1 |
0 |
电子版 |
任职证明 |
证明要求及模板详见附件3。如属于重大课题负责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级学科带头人,还需提供相应的任职证明。 |
1 |
0 |
电子版 |
高层次人才证明 |
如属于高层次人才(一)(二),提供相关证明原件现场校验。 |
1 |
1 |
纸质 |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证明 |
1、属专利转让的提供: (1)专利转让合同; (2)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转让登记或公告的证明。 2、属专利许可的提供: (1)专利许可合同; (2)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许可备案证明。 3、属技术秘密转让的提供: (1)市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凭证; (2)转让合同。 4、属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提供: (1)上述1-3情况之一的资料; (2)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
1 |
0 |
电子版 |
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其查验截图 |
在市税务局核查后要求提交的需提交。税款应已入库并所属期在2018年度以内,申请人可通过线上从税务部门获取下载完税凭证,如所提供的记录含无效多余记录需标注相应有效记录,并在系统填报详细纳税记录。 |
1 |
0 |
电子版 |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其查验截图 |
税款应已入库并所属期在2018年度以内,申请人可通过线上从税务部门获取下载完税凭证,如所提供的记录含无效多余记录需标注相应有效记录,并在系统填报详细纳税记录。 |
1 |
0 |
电子版 |
最近在莞连续缴纳个工薪收入所得税9个月或12个月的记录及其查验截图 |
在市税务局核查后要求提交的需提交。未在莞参保的金融机构人员需提供,如所提供的记录含无效多余记录需标注相应有效记录。 |
1 |
0 |
电子版 |
申请人在莞开户银行卡 |
必须为一类银行账户。 |
1 |
0 |
电子版 |
五、办理时间及时限
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1日前。
六、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确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名单后发布当年申报公告。
(二)网上申报
申报人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rlzyj.dg.gov.cn/)点击进入,注册个人账户,并于10月21日前登录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
(三)单位审核
学校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镇级初审
学校审核通过后,由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五)市级复核和核实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复核。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科技局核实申报信息。其中申请人的“应纳税工薪收入”、“应纳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工薪收入纳税额”、“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税额”和金融机构人员“最近在莞连续纳税起始时间”以市税务局核实数据为准;申请人申报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收入相应的项目是否真实有效,由市科技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如需申请人补充有关证明,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前补充,否则未补充证明部分视作无效。
(六)确认和递交纸质材料
市级完成复核信息后,由申请人登录系统确认后打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特殊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送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窗口(详见附件5)。各街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认真核对申请人在申报系统上所上传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经审核无异议的,及时汇总并加盖公章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市政府审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奖励人才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八)资金下达拨付
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财政分局下达奖励资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为申请人申报纳税后,向申请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在申报系统上传拨付凭证。
联 系 人:黄兰虹
联系方式:22861638;15920256752
人力资源处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