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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莞工〔2019〕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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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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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健全学校青年教学科研人才选聘和储备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助力学校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依托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三条在学校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处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和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合作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博士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经费安排及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兑现、考核奖惩等管理服务工作;对外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开展合作与协调。

第四条博士后由基地与合作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师进行指导,以基地合作导师为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指导博士后在基地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完成研

究任务;学校各二级组织机构是博士后培养、日常管理和考核的归属部门。

第五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主持在研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上,且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余额不少于5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全职引进的学科方向领军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学校全职在岗的三级及以上教授(或研究员);

3.学校全职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3年以上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的教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可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人力资源处审核批准。

第六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需已通过论文答辩、往届毕业生毕业不超过3年);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年龄未满33周岁(时间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的12月

31日)。

第七博士后的招收分为三类:

A类博士后:全额资助博士后,该类博士后的年薪、租房补贴及科研启动经费均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B 类博士后:部分资助博士后,该类博士后的年薪和租房补贴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科研启动经费由合作导师科研经费承担;

C 类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该类博士后的年薪、租房补贴、科研经费均由合作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学校鼓励合作导师采用其科研经费、学校配套的平台和项目等高建经费招收C 类博士后,对C 类博士后的招收名额不设限制。

合作流动站的管理费全部由学校承担。其他由合作导师承担的年薪和租房补贴,在博士后进站申请审批时需报经费管理部门批准,在博士后进站报到时,由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划入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账户,由人力资源处按月发放。

第八各类博士后申请人的业绩条件:

1.A类博士后:符合基本条件,且不低于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一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SSCI二区及以上收录(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一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SSCI二区及以上收录(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二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CSSCI学术期刊来源刊(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B类博士后:符合基本条件,且不低于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一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SSCI二区及以上收录(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二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CSSCI学术期刊来源刊(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

3.C 类博士后:符合基本条件,且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二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CSSCI学术期刊来源刊(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九条学校每年分批组织专家评审,从符合A 类博士后业绩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遴选一批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博士后纳入A 类博士后管理,提供不超过30 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其他符合A 类博士后业绩条件、但未通过遴选纳入A 类博士后管理的博士后,自动纳入B 类博士后管理。

第十条博士后的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处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预算、博士后考核的奖惩情况,制定全校的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每个导师可招收的 A 类和 B 类在站博士后名额上限,经分管领导和校领导审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 9 月初,学校可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博士后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向拟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包括:

(一)《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岗位申请表》(附件2);

(二)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成绩单原件(应届毕业生);

(四)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海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经历等;

(五)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代表作所发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已录用论文的录用证明等复印件,或出版书籍的封面、目录、专利证书、成果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

(七)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及检验报告单。

第十二条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对博士后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并将审核通过人选材料依次报人力资源处、合作流动站、所在省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学校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事项。

十四博士后在站聘期为 2 年,应在报到进站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完成开题考核,首次开题考核不通过者,限期1个月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工作期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2年,进行出站考核。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包括年薪和奖励性绩效。

A 类博士后年薪27 万元,B 类博士后年薪25 万元,C 类博士后年薪23 万元,均为税前标准,包括五险一金等,由基础年薪(占80%)和业绩年薪(占2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年薪按月发放,业绩年薪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完成规定的第一篇论文或项目后,发放第一年的业绩年薪;出站考核合格,一次性

发放剩余的业绩年薪;出站考核不合格,业绩年薪不予发放。人力资源处协助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相关的各类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向博士后提供租住房,但博士后须支付房租、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学校没有提供租住房的,博士后可享受租房补贴2500元/月。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需入站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相关的费用从合作导师经费支出;对采用各级财政资金申请出境进行学术交流超过3个月的,停发出境期间的个人待遇。国内出差或因故离校一周以内,报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批准,超过一周的需报人力资源处批准。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籍迁入学校,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由学校协助联系入托、就学。

第十九条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博士后用于完成出站规定合同任务的所有成果,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属于学校所有;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合作流动站可享有署名权;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与合作流动站导师的指导和研究工作内容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前应就成果署名和产权归属问题与合作流动站导师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名意见;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合作流动站申请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有;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接受媒体采访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严格保守工作和科研成果秘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应在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出站申请,具体出站程序参照合作流动站相关的出站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成员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业绩,按以下计分规则完成指定分数及以上的(A类博士后须达到4分及以上,B类博士后须达到3分及

以上,C类博士后须达到2分及以上)工作任务,视为出站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或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3分;

(二)发表被SCI一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SSCI二区及以上收录(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2分;

(三)发表被SCI二区收录(自然科学类)、或CSSCI学术期刊来源刊(人文社科类)、或学校认定的B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1分;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子课题1 项,计3 分;

(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及以上1 项,计2 分;

(六)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或省(部)级项目1项,计1分。

第二十四条各类博士后取得的业绩成果,按时间顺序优先用于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对超出工作任务之外的业绩成果,可根据取得业绩当年学校的科研奖励政策发放奖励性绩效,从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中支出。上述业绩成果用于申请校内各类奖励时按就高原则,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达到学校学科骨干或拔尖青年博士条件的,可申请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引进到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工作。

第二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签字同意并报学校与合作流动站批准后,可提前出站或者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21 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时未能达到考核指标,但工作积极努力,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准延期。博士后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研究工作需要而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学校承担;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合作导师团队工作需要等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全部待遇和管理费由合作导师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第一次开题考核未通过,再次举行开题考核仍未通过的;

(四)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出站报告通过后2个月仍不办理离站手续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博士后因考核不合格、或因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能按期出站、或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站的、或因第二十七条(二) 至(七)情形退站的,停止其合作导师招收 A 类、B 类博士后资格一年;对出站后引进到学校学科骨干人才及以上岗位的,增加其合作导师和所在学科次年招收 A 类或 B 类博士后指标 1 个。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出站(含退站),应及时办理相关出站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从相关批文下达之日起解除聘任合同,不再享受基地博士后人员待遇;其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须于退站一个月内自行落实迁入单位,或挂靠人才市场。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涉及到合作流动站的,由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莞工〔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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