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函〔2016〕1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办法(试行)》(莞工〔2016〕1号,附件1)要求,现将学校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实行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条件
2014年1月后入职的,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新进人员;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或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学校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教职工,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二、 培养程序
1. 各相关单位围绕附件1要求,自行制定导师遴选细则(含导师职责及考核要求),广泛宣传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 在协商自愿基础上,各单位根据自行制定的导师遴选细则,为需实行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指定导师;
3. 各单位、导师、青年教师三方协商签订《东莞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协议书》(附件1),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4. 根据培养周期,对青年教师、导师进行考核。
三、其它事宜
1.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将作为学校对各有关单位及党政负责人考核的指标之一,也作为对青年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时间安排参照附件2;
3. 联系人:黄兰虹,联系电话:22861638,地点:行政楼A-406。
附件:
1. 莞工〔2016〕1号东莞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办法(试行).docx
2. 时间安排表
序号 |
时 间 |
工作内容简述 |
1 |
2016年1月14日前 |
1.各相关单位制定导师遴选细则,广泛宣传并公示5个工作日; 2.报备人事处、教务处。 |
2 |
2016年1月16日前 |
1. 各相关单位遴选导师; 2. 导师、各单位、青年教师三方协商签订《东莞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协议书》;报备人事处、教务处。 |
3 |
2016年12月底 (或培养期满)前 |
各单位对青年教师、导师进行考核 |
人事处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