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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处师资科
  • 发布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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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函〔2016〕5号

校内各单位、城市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9号,附件1)精神,现将我校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调、聘进专任教师(不含外籍教师)。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调进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用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或学位)。

    (三)身体及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依据《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执行。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聘用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人事档案还必须在我省人才代理机构方可参加认定。

三、认定程序及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并务于4月8日前预报名,将预报名表(附件8电子版发52126463@qq.com

四、工作要求及说明

(一)教师资格认定是依法治教、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给本单位职工,督促本单位没有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及时申请教师资格,协助做好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是教师在高校任教的必备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教师今年必须参加认定,按要求及时上交各种申请材料(需上交的材料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4、9)。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环节,也是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渠道。除政策规定免测和获系、部以上教学奖励的教师外,其他参加认定的教师均需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各单位必须按教学能力测试的有关要求,切实安排落实,避免形式化、走过场(测试的办法、标准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做好测试的记录、拍照或摄像等工作。教务处、人事处将安排人员参加各单位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请各单位确定测试时间、地点后及时通知人事处。

(四)根据要求,申请认定的聘进人员需提供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出具的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鉴定证明。

(五)本部派往城市学院工作的调进人员需回校本部参加认定。

(六)因省教育厅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本通知内容如与培训后的新要求相左,以最新的要求为准。

(七)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老师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加入微信群,以便交流。如果不能扫描二维码,请微信添加黄兰虹(微信号:52126463)为好友后申请加入。

联 系 人:黄兰虹(短号765344)  苗青

联系电话:22861638

联系地点:行政楼1A406

请点击下载教师资格认定附件.rar

1. 《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9号)

2. 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3. 申请认定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4. 教学任务书模板

5.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6.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会议记录表

7.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汇总表

8. 教师资格认定预报名表

9.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人 事 处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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