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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处师资科
  •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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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函〔201639

校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08号,见附件)要求,现就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 期满考核对象:2012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七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二) 期中考核对象:2014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八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

期满考核主要对照培养协议内容和培养目标,考核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学术梯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取得的突破或创新成果。期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

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师德表现良好,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期中考核不合格的,不列入继续培养对象。

三、考核方式

学校按照《实施办法》制定考核方案,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简称“考核小组”)对期中、期满培养对象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 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期满培养对象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附件1)、《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附件3);期中考核人员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期中总结简表》(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统计表》(附件4),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同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加装封面、目录页,编排页码),于12517:00前,将全部考核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14报师资科(1A-406

(二) 学校考核。职能部门审核考核材料后,学校考核小组组织省级及以上培养对象陈述、答辩,根据培养对象答辩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对培养对象期中期满有关情况进行考核

(三) 评定考核结果。根据同行专家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对期满考核对象,确定考核等级;对期中考核对象,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联系人:黄兰虹  苗青    联系电话:22861638

 

附件:“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考核相关材料.rar

 

 

 

人事处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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