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化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引进与管理工作,健全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选聘和储备机制,助力学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依托合作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下的合作导师负责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和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合作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与发展规划部等职能部门协同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以及招聘指标分配等;制定与实施博士后年度工作计划、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服务博士后考核奖惩;与合作流动站开展合作与协调。
第五条 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是博士后培养、日常管理和考核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组织机构成立由二级组织机构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机构博士后管理细则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招收选拔及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各二级组织机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本机构博士后日常管理与服务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博士后申请人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估;
(二)指导进站博士后确定科研方向,拟定在站期间的科研计划;
(三)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指导博士后按期完成开题、中期、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评估;
(四)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等全面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博士后完成在站科研任务,促进博士后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五)督促博士后完成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安排的各项任务;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由基地与合作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师进行指导,以基地合作导师为主。申报基地合作导师应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无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业务素质精湛,学术水平高,有明确研究方向,主持在研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上,且导师招收博士后时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全职聘用在骨干人才A岗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2.学校全职聘用,纳入准聘—长聘制教师序列,且聘用在准聘或长聘阶段最高等级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3.学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4.学校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50万元、15万元。
第八条 首次认定为基地合作导师的,自认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招收A类或B类博士后1名,超过1年时间未招收博士后的,需重新认定基地合作导师资格。
第九条 基地合作导师可支配在账经费超出基本经费额度的,可按照以下标准相应增加博士后招收指标:
(一)在账可支配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类纵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合作导师分别每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相应增加A类或B类博士后指标1名;
(二)在账可支配的省部级一般类纵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合作导师分别每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相应增加B类博士后指标1名;
(三)在账可支配的市厅级纵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合作导师分别每超过40万元和15万元的,相应增加B类博士后指标1名;
(四)在账可支配的单项横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合作导师分别每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相应增加B类博士后指标1名;
(五)在账可支配的各类横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合作导师分别每超过60万元、30万元的,相应增加B类博士后指标1名。
第十条 基地合作导师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承担合作导师职责的,合作导师资格自退休、调离之日起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基地合作导师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导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四)指导的博士后退站或考核不合格累计达4人及以上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基地合作导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基地合作导师出现下列情形,暂停其合作导师资格1—3年,并作为基地合作导师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晋级、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计划)推荐申报、推优评奖等方面的负面评价事项:
(一)基地合作导师两年内不能按期指导博士后完成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博士后因个人原因退站,累计达到3人次及以上的,暂停合作导师资格1年;
(二)基地合作导师招收的博士后因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四)至(十二)款原因予以退站处理达到1人次的,暂停合作导师资格1年;
(三)基地合作导师招收的博士后因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四)至(十二)款原因予以退站处理后,两年内又出现该情况的,暂停合作导师资格3年。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品德过硬,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学兼优;
(二)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3年;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经合作流动站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后分为A、B两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类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篇;
(二)B类博士后:近3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五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联合发展规划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预算等制定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A类B类岗位占比、指标分配方案等,报学校审定后执行。每年9月,学校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招收程序
(一)博士后申请人向拟招收博士后的基地合作导师提出申请,并提交近3年代表性学术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基地合作导师将有招收意向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二级组织机构对照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经遴选后提交评议;
(三)二级组织机构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经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确定拟招收人选。二级组织机构党政联席会根据评议结果对申请人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察,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学院学科团队需求、招收指标等情况对是否同意招收提出意见,并将拟招收人选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二级组织机构意见建议,对拟招收人选材料复核后提交学校审定。
(五)人力资源部协助二级组织机构将学校批准招收人选报合作流动站及所在省(直辖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学校、合作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正式入职学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包干制,其中:
(一)A类博士后年薪标准为人民币28万元,从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二)B类博士后年薪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其中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人民币18万元,其余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基地合作导师指导的在站博士后(含正常在站、延期、滞站)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其中A类1名,如基地合作导师科研经费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款情形的,A类可增加至不超过2名。在站博士后(含正常在站、延期、滞站)已达到4名,因开展科研项目等工作需要继续招收博士后的,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年薪、科研工作经费以及培养费(含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等费用)。因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重点项目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博士后招收指标和类别按照学校决议及岗位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年薪均为税前标准(含五险一金单位需缴纳部分),由基础年薪(占年薪70%)和业绩年薪(占年薪3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年薪按月发放,业绩年薪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工作满1年或考核缓冲期内中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年的业绩年薪;博士后工作期满或延期1年内出站考核合格并完成出站手续和离校手续后,发放剩余业绩年薪;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业绩年薪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的年薪,在博士后进站审批时明确标准,报科研部和财务部批准;在博士后进站报到时,由财务部一次性划入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账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供周转住房并收取租金,学校按博士后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含水、电、气费用等)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基地合作导师依托各类科研平台、科研项目经费培养博士后。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以本人为主持人、学校为主持单位获批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配套科研经费:
(一)获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8万元配套科研经费;
(二)获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3万元配套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协助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各类人才项目(计划)资助,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类资助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博士后获批各类人才项目(计划)资助的,获批资助资金与学校待遇叠加享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年度招收计划内各类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并入校报到:
(一)进站备案办理:应届毕业博士原则上应于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非应届毕业博士原则上应于学校批准进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进站备案手续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入校报到:境内博士办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续;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办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续。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报到;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限未完成入校报到的,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践行良好师德师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内容及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为学校全职聘用人员,按照学校教职工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其考勤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负责。博士后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学校教职工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外出开展研究工作(含至合作流动站,下同),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且入站2个月后,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学术会议或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相关费用从合作导师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籍迁入学校,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由学校协助联系入托、就学。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博士后用于完成出站规定合同任务的所有成果,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属于学校所有。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合作流动站可享有署名权;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与合作流动站导师研究工作内容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前应就成果署名和产权归属问题与合作流动站导师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名意见。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合作流动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有。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接受媒体采访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严格保守工作和科研成果秘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考核与出站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聘期为2年,进站后2个月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开题考核,首次开题考核不通过者,限期1个月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工作期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2年,进行出站考核。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考核组织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方向应紧密联系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学科专业建设,并依托基地合作导师及学科团队承担的科研任务开展工作;
(二)开题考核由基地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协商组织,由基地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和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评议;
(三)中期考核由各二级组织机构组织,由基地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签字、所属二级组织机构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合作流动站备案;
(四)出站考核由各二级组织机构组织,考核专家组由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不少于5人(须为单数,外校同行专家至少2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基地合作导师与流动站合作导师回避。
第三十七条 开题考核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形;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按以下积分确定: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类博士后10分、B类博士后8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A类博士后业绩达到8分、B类博士后业绩达到6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定为“合格”;
(三)A类博士后业绩未达8分、B类博士后业绩未达6分,出站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外)取得的业绩,根据学校教研、科研成果分级标准,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博士后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及以上级别项目,或发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期刊”学术论文,计15分/项(篇);
(二)理工类学科博士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视同为国家级一般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一般类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或博士后获批(入选)国家博士后专项人才项目(计划),或博士后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揭榜领题赛、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一等级奖项,计10分/项;
(三)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一般类项目”(仅针对理工类学科博士后),或博士后获批(入选)省部级人才项目(计划),或博士后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一级期刊学术论文,或博士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最高等级奖项、第一等级奖项,计8分/项(篇);
(四)获得“视同为省部级一般类项目”(仅针对理工类学科博士后)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或发表学校认定的T类二级期刊学术论文,或博士后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揭榜领题赛、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二等级奖项,计6分/项(篇);
(五)获得“市厅级重点类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档),或发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学术论文,或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并授权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国际专利,或博士后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揭榜领题赛、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三等级奖项;或博士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二等级奖项,计4分/项(篇、件);
(六)获得“市厅级一般类项目”,或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或发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博士后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揭榜领题赛、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四等级奖项;或博士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三等级奖项,计2分/项(篇、件);
(七)发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学术论文,计1分/篇;或博士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组别第四等级奖项;
(八)博士后取得的其他业绩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论文分级标准确定积分;博士后获批的各类人才项目(计划)不含广东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等非竞争性人才项目(计划);未纳入学校成果分级管理办法的,另行研究后予以确定积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1年后,未达到中期考核合格要求的,给予半年的考核缓冲期,考核缓冲期内基础年薪按原发放标准的70%发放,考核缓冲期内达到合格要求,中期考核可定为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一次性补发;考核缓冲期仍未达到合格要求,中期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不再补发,做退站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或优秀的,申请留校工作时优先考虑引进,业绩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岗位引进条件的,免去学科专业评议环节,直接提交学校审定。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同意,并经合作流动站与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前出站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未达到考核指标,但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期满后,业绩仍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的,做退站处理;经评议,延期研究计划不明确,业绩成果在延期内较难完成未获批准延期的,不予延期,做退站处理;博士后在站期满,业绩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本人又拒不提交延期出站申请的,做退站处理。经学校、合作流动站批准同意延期的,签订延期期间补充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培养成本承担方式:
(一)博士后已完成工作任务,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因开展研究工作需要而申请延期的,可延长6个月或12个月出站,相应增加至少1项工作任务,延期期间薪酬福利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年薪、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
(二)博士后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合作导师团队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的经费,在博士后申请延期时明确标准、支付划转途径,一次性从基地合作导师账户划入(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
第四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博士后积极性和创造性,博士后取得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或(二)款业绩,期满出站(含提前出站、学校支持年薪延期出站)考核优秀且留校工作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突出业绩绩效奖励,同时对基地合作导师分别给予4000元/人次、2000元/人次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第一次开题考核未通过,再次举行开题考核仍未通过的;
(三)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进站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七)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未经批准,超过30天不在学校工作的;
(十一)不符合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情形的;
(十二)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博士后累计在站总时限超过国家规定的6年期限的;
(十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四)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因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进站资格,代答辩、业绩成果存在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或存在师德失范等违规行为的,除予以退站处理外,还应依据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学校经济受损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事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承担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合作导师通报批评、停止招收博士后、取消合作导师资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应在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人力资源部提出出站申请,具体出站程序参照合作流动站相关的出站流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因基地合作导师或博士后个人原因导致博士后退站的,由基地合作导师协商博士后退还学校支付给合作流动站的培养费(含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等)。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含退站),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从相关批文下达之日起解除聘任合同,不再享受基地博士后人员所有待遇,不享受对期满考核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籍等关系须于退站1个月内自行落实迁入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为落实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二级组织机构可参照“师资博士后”培养模式,将博士后参与承担教学、教研工作等工作内容作为博士后在站工作要求,工作业绩在博士后中期、出站考核以及留校选拔中予以综合考虑。
第五十一条 招收博士后的二级组织机构,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本机构学科特点和发展方向自行制定基地合作导师申请条件、博士后进站条件、博士后中期考核、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能出站,或因个人原因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退站的,核减基地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指标。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各类业绩取得时间具体指项目立项批文时间、学术论文发表时间、专利授权时间等。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应聘时,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署名第二、导师署名第一的业绩成果视同本人署名第一业绩成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涉及到合作流动站的,由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学术分委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莞工〔202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