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
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
精神,深化实施人才强校首位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引
进与管理工作,健全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选聘和储备机制,助力
学校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示范校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
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依托合作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
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下
的合作导师负责制。— 3 —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和学校博士后
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
合作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与发展规划部等职能部门
协同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以及招聘指标分配
等;制定与实施博士后年度工作计划、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服务博士后考核奖惩;与合作流动站
开展合作与协调。
第五条
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是博士后培养、日常管
理和考核的责任主体。二级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博士后队伍的建
设、规划和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各二级组织
机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本机构博士后日常管
理与服务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合作者和指导者,是检查、指导和监督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
现、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的第一责任人。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
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
作,保证博士后完成在站科研任务,促进博士后取得高水平研
究成果。— 4 —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由基地与合作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
师进行指导,以基地合作导师为主。申报基地合作导师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
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
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无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
为;
(二)业务素质精湛,学术水平高,有明确研究方向,主
持在研省(部)级课题 1 项及以上,且导师招收博士后时自然
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
费)分别不低于 30 万元、10 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全职引进的学科方向领军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学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3.学校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
研人员,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
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 50 万元、15 万元。
第八条
基地合作导师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承担合作
导师职责的,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5 —
第九条
基地合作导师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导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四)指导的博士后累计 3 人退站或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基地合作导师的情形。
第十条
基地合作导师两年内不能按期指导博士后完成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出现博士后退站达到 2 人次
及以上的,停止其招收博士后 1 年。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品德过硬,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
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 3 年;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经合作流动站同意可
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分为 A、B 两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 6 —
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 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及以
上期刊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二)B 类博士后:学科背景、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方向
符合学科发展与合作导师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
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联合发展规划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制定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每年 9 月,
学校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
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招收程序
(一)博士后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向拟
招收博士后的基地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近 3 年代表
性学术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基地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对博士后申请
人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
行全面考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引进呈批表》,并将
审核通过人选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二级组织机构意见建议,对拟招
收人选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7 —
(四)人力资源部协助二级组织机构将学校通过人选报
合作流动站及所在省(直辖市)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国博士后
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学校、合作流动站签订联
合培养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
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
事项,正式入职我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包干制,其中:
(一)A 类博士后年薪标准为 28 万元,从学校博士后培
养专项经费支付;
(二)B 类博士后年薪总额不低于 20 万元,其中学校博
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18 万元,其余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
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年薪均为税前标准(含五险一金单位
需缴纳部分),由基础年薪(占年薪 80%)和业绩年薪(占年
薪 2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年薪按月发放,业绩年薪根
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工作满 1 年或考核缓冲期内中
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年的业绩年薪;博士后工作期满或延— 8 —
期 1 年内出站考核合格并完成出站手续和离校手续后,发放
剩余业绩年薪;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业绩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的年薪,在博士后进站
审批时明确标准,报科研部和财务部批准;在博士后进站报
到时,由学校财务部一次性划入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账
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供周转住房并收取
租金,学校按博士后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含水、电、气费用
等)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基本额度由学校与基地
合作导师按 1:1 比例承担,同时鼓励基地合作导师根据实际
情况在基本额度基础上叠加。基本额度标准为:
(一)A 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 10 万
元、8 万元;
(二)B 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 6 万
元、4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基地合作导师使用各类科研平
台、项目相关经费培养博士后,协助各类博士后申请国家、
省、市相关的各类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流动站管理费— 9 —
和导师指导费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并入校报到:
(一)进站备案办理:应届毕业博士原则上应于取得博
士学位证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非应届毕业
博士原则上应于学校批准进站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
手续。博士后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进站备案手续的,取
消录用资格。
(二)入校报到:境内博士办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
则上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续;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办
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则上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
续。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报到;无特殊情
况超过规定时限未完成入校报到的,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践行良好师德师风,遵
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严格按照研
究计划内容及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
工作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为学校全职聘用人员,按照学校教— 10 —
职工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
按照学校请假及考勤规定办理手续,其考勤由所在二级组织
机构负责。博士后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因学校不具备实验条件申请外出实
验(含至合作流动站开展研究,下同),经基地合作导师、所
在二级组织机构同意,单次外出实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个
月。确因工作需要,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基地合作导师、所
在二级组织机构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外出时间。博士后不得
连续申请外出实验,且在站期间外出实验时间累计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申请外出实验需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相关规
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按要求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博士后在
站期间且入站 2 个月后,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
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国外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学术会议或交流
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相关费用从合作导师经费支出。对
采用各级财政资金申请出境进行学术交流超过 3 个月的,停
发出境期间的个人待遇。国内出差或因故离校一周以内,报
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批准,超过一周的需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11 —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籍迁入
学校,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由学校协助联系入托、
就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
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知
识产权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博士后用于完成出站规定合同任务的所有成果,
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属于学校所有。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
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
归学校所有,合作流动站可享有署名权;学校与合作流动站
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签订的合作协
议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与合作流动站导师研究工作
内容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前应就成果署名和产权归属问题
与合作流动站导师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名意见。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合作流动站获得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有。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接受— 12 —
媒体采访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须经合作导师同意,
并严格保守工作和科研成果秘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考核与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聘期为 2 年,进站后 2 个月内
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开题考核,首次开题考核不通过者,限期 1
个月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工作期满 1 年,进行中期考
核;工作期满 2 年,进行出站考核。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组织
(一)开题考核由基地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协商
组织,由基地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和 3 名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评议;
(二)中期、出站考核由各二级组织机构组织,考核专家
组由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不少于 5 人(须为单数)的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基地合作导师与流动站合作导师回避。
第三十三条
开题考核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
种情形;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站考核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按以下积分确定:
(一)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 13 —
规定分值(A 类博士后 10 分、B 类博士后 8 分)及以上的,
出站考核结果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A 类博士后业绩达
到 8 分、B 类博士后业绩达到 6 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定
为“合格”;
(三)A 类博士后业绩未达 8 分、B 类博士后业绩未达 6
分,出站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
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外)取得的业
绩,根据《东莞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莞工〔2022〕7
号)以及《关于修订<东莞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部分条
款的通知》(莞工〔2024〕5 号)的标准,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博士后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及以上级别项目,或发表学校认定的“国
际顶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15 分/项(篇);
(二)理工类学科博士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或“视同为国家级一般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后获得
“省部级一般类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或博士后获批(入选)国
家博士后专项人才项目(计划),计 10 分/项;
(三)理工类学科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一般类项目”,或博— 14 —
士后发表学校认定的 T 类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8 分/项(篇);
(四)获得“视同为省部级一般类项目”(仅针对理工类
学科博士后)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发表学校认
定的 T 类二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6 分/项(篇);
(五)获得“市厅级重点类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面上资助,或发表学校认定的 A 类期刊学术论文,或通过 PCT
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并授权国际专利,计 4 分/项(篇、件);
(六)获得“市厅级一般类项目”,或发表学校认定的 B
类期刊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计 2 分/项(篇、件);
(七)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期刊学术论文,计 1 分/篇;
(八)博士后取得的其他业绩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级、教
育教学改革项目与论文分级标准确定积分;未纳入学校成果分
级管理办法的,另行研究后予以确定积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 1 年后,未达到中期考核
合格要求的,给予半年的考核缓冲期,考核缓冲期内基础年薪
按原发放标准的 70%发放,考核缓冲期内达到合格要求,中期
考核可定为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一次性补发;考核缓冲期仍
未达到合格要求,中期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不
再补发,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或优秀的,申请留校工— 15 —
作时优先考虑引进,业绩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岗位引进
条件的,免去学科专业评议环节,直接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
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同意,并经合作流动站与学校批准同意
后,可提前出站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
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未达到
考核指标,但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
准延期;延期期满后,业绩仍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的,做
退站处理;经评议,延期研究计划不明确,业绩成果在延期内
较难完成未获批准延期的,不予延期,做退站处理;博士后在
站期满,业绩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本人又拒不提交延期
出站申请的,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培养成本承担方式:
(一)博士后已完成工作任务,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
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因开展研究工作需要而申
请延期的,可延长 6 个月或 12 个月出站,相应增加至少 1 项
工作任务,延期期间待遇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全部个人待
遇和管理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
(二)博士后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合作导师团队工作需要— 16 —
等其他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
基地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为充分调动博士后积极性和创造性,博士后取
得第三十五条(一)款或(二)款业绩,在期满出站(含提前
出站、带薪延期出站)考核优秀且留校工作的,分别给予 2 万
元、1 万元的突出业绩绩效奖励,同时对基地合作导师分别给
予 4000 元/人次、2000 元/人次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博
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第一次开题考核未通过,再次举行开题考核仍未通
过的;
(四)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七)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八)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
动关系情形的;— 17 —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十)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一)未经批准,超过 30 天不在学校工作的;
(十二)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博士后累
计在站总时限超过国家规定的 6 年期限的;
(十三)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期满出站前 1 个月,向所在二级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部提出出站申请,具体出站程序参照合作
流动站相关的出站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含退站),应在 1 个月内办理
相关离校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从相关批文下达之日起解除聘
任合同,不再享受基地博士后人员所有待遇,不享受对期满考
核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籍等关系须于退站 1 个月
内自行落实迁入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落实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二级组织机构可
参照“师资博士后”培养模式,将博士后参与承担教学、教研
工作等工作内容作为博士后在站工作要求,工作业绩在博士后
中期、出站考核以及留校选拔中予以综合考虑。— 18 —
第四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二级组织机构,可在不低于学
校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本机构学科特点和发展方向自行制定基
地合作导师申请条件、博士后进站条件、博士后中期考核、博
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
能出站,或因个人原因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退站的,核减
基地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指标。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各类业绩取得时间具体指项目立项
批文时间、学术论文发表时间、专利授权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业绩成果分级分类以学校科研成果分级、教
育教学改革项目与论文分级等标准为准。博士后应聘时,在攻
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署名第二、导师署名第一的业绩成果视同
本人署名第一业绩成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涉及到合作流动站的,由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学
术分委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研
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版)》(莞工〔2020〕91 号)、《关于修订<东莞理工学院博士
后工作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莞工〔2022〕64 号)同
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