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化实施人才强校首位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引进与管理工作,健全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选聘和储备机制,助力学校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示范校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合作流动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依托合作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下的合作导师负责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和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合作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与发展规划部等职能部门协同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以及招聘指标分配等;制定与实施博士后年度工作计划、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服务博士后考核奖惩;与合作流动站开展合作与协调。
第五条 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是博士后培养、日常管理和考核的责任主体。二级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博士后队伍的建设、规划和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各二级组织机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本机构博士后日常管理与服务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是检查、指导和监督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的第一责任人。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保证博士后完成在站科研任务,促进博士后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由基地与合作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师进行指导,以基地合作导师为主。申报基地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无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业务素质精湛,学术水平高,有明确研究方向,主持在研省(部)级课题 1 项及以上,且导师招收博士后时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 30 万元、10 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全职引进的学科方向领军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学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3.学校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全职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支配各类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分别不低于 50 万元、15 万元。
第八条 基地合作导师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承担合作导师职责的,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基地合作导师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导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四)指导的博士后累计 3 人退站或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基地合作导师的情形。
第十条 基地合作导师两年内不能按期指导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出现博士后退站达到 2 人次及以上的,停止其招收博士后 1 年。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品德过硬,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 3 年;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经合作流动站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分为 A、B 两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 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二)B 类博士后:学科背景、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发展与合作导师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联合发展规划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每年 9 月,学校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招收程序
(一)博士后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向拟招收博士后的基地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近 3 年代表性学术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基地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对博士后申请人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引进呈批表》,并将审核通过人选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二级组织机构意见建议,对拟招收入选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人力资源部协助二级组织机构将学校通过人选报合作流动站及所在省(直辖市)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学校、合作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事项,正式入职我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包干制,其中:
(一)A 类博士后年薪标准为 28 万元,从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二)B 类博士后年薪总额不低于 20 万元,其中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18 万元,其余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年薪均为税前标准(含五险一金单位需缴纳部分),由基础年薪(占年薪 80%)和业绩年薪(占年薪 2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年薪按月发放,业绩年薪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工作满 1 年或考核缓冲期内中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年的业绩年薪;博士后工作期满或延期 1 年内出站考核合格并完成出站手续和离校手续后,发放剩余业绩年薪;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业绩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的年薪,在博士后进站审批时明确标准,报科研部和财务部批准;在博士后进站报到时,由学校财务部一次性划入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账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供周转住房并收取租金,学校按博士后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含水、电、气费用等)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基本额度由学校与基地合作导师按 1:1 比例承担,同时鼓励基地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在基本额度基础上叠加。基本额度标准为:
(一)A 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 10 万元、8 万元;
(二)B 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 6 万元、4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基地合作导师使用各类科研平台、项目相关经费培养博士后,协助各类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相关的各类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流动站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由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并入校报到:
(一)进站备案办理:应届毕业博士原则上应于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非应届毕业博士原则上应于学校批准进站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博士后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进站备案手续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入校报到:境内博士办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则上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续;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办理完进站备案手续后,原则上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入校报到手续。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报到;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限未完成入校报到的,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践行良好师德师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内容及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为学校全职聘用人员,按照学校教职工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学校请假及考勤规定办理手续,其考勤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负责。博士后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因学校不具备实验条件申请外出实验(含至合作流动站开展研究,下同),经基地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同意,单次外出实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基地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外出时间。博士后不得连续申请外出实验,且在站期间外出实验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申请外出实验需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按要求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且入站 2 个月后,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单位批准、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学术会议或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相关费用从合作导师经费支出。对采用各级财政资金申请出境进行学术交流超过 3 个月的,停发出境期间的个人待遇。国内出差或因故离校一周以内,报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批准,超过一周的需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籍迁入学校,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由学校协助联系入托、就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博士后用于完成出站规定合同任务的所有成果,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属于学校所有。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合作流动站可享有署名权;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与合作流动站导师研究工作内容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前应就成果署名和产权归属问题与合作流动站导师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名意见。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合作流动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共有。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接受媒体采访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严格保守工作和科研成果秘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考核与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聘期为 2 年,进站后 2 个月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开题考核,首次开题考核不通过者,限期 1 个月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工作期满 1 年,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 2 年,进行出站考核。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组织
(一)开题考核由基地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协商组织,由基地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和 3 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评议;
(二)中期、出站考核由各二级组织机构组织,考核专家组由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不少于 5 人(须为单数)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基地合作导师与流动站合作导师回避。
第三十三条 开题考核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形;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按以下积分确定:
(一)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 类博士后 10 分、B 类博士后 8 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A 类博士后业绩达到 8 分、B 类博士后业绩达到 6 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定为“合格”;
(三)A 类博士后业绩未达 8 分、B 类博士后业绩未达 6 分,出站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外)取得的业绩,根据《东莞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莞工〔2022〕7 号)以及《关于修订<东莞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莞工〔2024〕5 号)的标准,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博士后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及以上级别项目,或发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15 分/项(篇);
(二)理工类学科博士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视同为国家级一般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一般类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或博士后获批(入选)国家博士后专项人才项目(计划),计 10 分/项;
(三)理工类学科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一般类项目”,或博士后发表学校认定的 T 类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8 分/项(篇);
(四)获得“视同为省部级一般类项目”(仅针对理工类学科博士后)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发表学校认定的 T 类二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6 分/项(篇);
(五)获得“市厅级重点类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发表学校认定的 A 类期刊学术论文,或通过 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并授权国际专利,计 4 分/项(篇、件);
(六)获得“市厅级一般类项目”,或发表学校认定的 B 类期刊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计 2 分/项(篇、件);
(七)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期刊学术论文,计 1 分/篇;
(八)博士后取得的其他业绩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论文分级标准确定积分;未纳入学校成果分级管理办法的,另行研究后予以确定积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 1 年后,未达到中期考核合格要求的,给予半年的考核缓冲期,考核缓冲期内基础年薪按原发放标准的 70% 发放,考核缓冲期内达到合格要求,中期考核可定为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一次性补发;考核缓冲期仍未达到合格要求,中期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不再补发,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或优秀的,申请留校工作时优先考虑引进,业绩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岗位引进条件的,免去学科专业评议环节,直接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同意,并经合作流动站与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前出站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未达到考核指标,但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期满后,业绩仍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的,做退站处理;经评议,延期研究计划不明确,业绩成果在延期内较难完成未获批准延期的,不予延期,做退站处理;博士后在站期满,业绩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本人又拒不提交延期出站申请的,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培养成本承担方式:
(一)博士后已完成工作任务,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因开展研究工作需要而申请延期的,可延长 6 个月或 12 个月出站,相应增加至少 1 项工作任务,延期期间待遇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
(二)博士后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合作导师团队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全部个人待遇和管理费由基地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为充分调动博士后积极性和创造性,博士后取得第三十五条(一)款或(二)款业绩,在期满出站(含提前出站、带薪延期出站)考核优秀且留校工作的,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突出业绩绩效奖励,同时对基地合作导师分别给予 4000 元/人次、2000 元/人次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博士后专项培养经费承担,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第一次开题考核未通过,再次举行开题考核仍未通过的;
(四)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七)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八)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十)因患病等原困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一)未经批准,超过 30 天不在学校工作的;
(十二)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博士后累计在站总时限超过国家规定的 6 年期限的;
(十三)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期满出站前 1 个月,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人力资源部提出出站申请,具体出站程序参照合作流动站相关的出站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含退站),应在 1 个月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从相关批文下达之日起解除聘任合同,不再享受基地博士后人员所有待遇,不享受对期满考核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籍等关系须于退站 1 个月内自行落实迁入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落实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二级组织机构可参照“师资博士后”培养模式,将博士后参与承担教学、教研工作等工作内容作为博士后在站工作要求,工作业绩在博士后中期、出站考核以及留校选拔中予以综合考虑。
第四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二级组织机构,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本机构学科特点和发展方向自行制定基地合作导师申请条件、博士后进站条件、博士后中期考核、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能出站,或因个人原因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退站的,核减基地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指标。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各类业绩取得时间具体指项目立项批文时间、学术论文发表时间、专利授权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业绩成果分级分类以学校科研成果分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论文分级等标准为准。博士后应聘时,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署名第二、导师署名第一的业绩成果视同本人署名第一业绩成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涉及到合作流动站的,由学校与合作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博士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学术分委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莞工〔2020〕91 号)、《关于修订<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莞工〔2022〕64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