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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莞工〔2022〕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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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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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制度优势,做大做强博士后专职科研人员队伍,学校根据博士后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东莞理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莞工〔202091 号)部分条款,修订条款业经202210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第十一条修订为: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招收分为 AB两类,各类博士后申请人除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

(一)A 类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二)B 类博士后:学科背景、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方向符合合作导师要求。

二、第十二条修订为: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初,人力资源处根据发展规划处制定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全校的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明确各二级组织机构可招收的A在站博士后名额上限,经人力资源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 9 月初,学校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各学科实际完成博士后招收情况,对各学科的年度招聘计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学校鼓励基地合作导师招收 B类博士后,对 B类博士后的招收名额不设限制。

三、第十六条修订为: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年薪实行包干制(含五险一金单位需缴纳部分),资助方式如下:

(一)A 类博士后的年薪标准为28万元,从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二)B 类博士后年薪中学校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支付额度为 18 万元,其余年薪由基地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由博士后与基地合作导师协商确定,但年薪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十条修订为: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周转住房,免收在站期间(二年)或批准带薪延期期间(半年或一年)房租。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及其他各种设备维修等费用需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修订为:

第二十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基本额度由学校承担,同时鼓励基地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在基本额度的基础上叠加。基本额度标准为:

1. A 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10万元、8 万元;

2. B类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6万元、4万元。

、第二十五条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类别调整:B 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的, 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签字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为 A 类博士后,纳入学校 A 类博士后管理及考核,学校补齐从博士后进站报到之日起的年薪差额。

、第三十三条修订为: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除本条第十一、十二款情形外)取得的业绩,按以下计分规则计分:

(一)发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计10分;

(二)发表学校认定的 T 类一级期刊学术论文 1 篇,计 8 分;

(三)发表学校认定的 T 类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1 篇,计 6 分;

(四)发表学校认定的 A 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学校认定的A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计 4 分;

(五)发表学校认定的 B 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计 2 分;

(六)发表学校认定的 C 类期刊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学校认定的C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计 1 分;

(七)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PCT 国际申请或巴黎公约途径)1 项,计 3 分;

(八)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1 项,计 1 分;

(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 1 项,计 8 分;

(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国家级一般类项目 1 项,计 6 分;

(十一)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特别资助(站中)、面上资助一等资助及以上 1 项,计 4 分;

(十二)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二等资助 1 项,计 2 分;

(十三)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项目 1 项,计 4 分;

(十四)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粤莞联合基金)项目青年基金等项目 1 项,计 3 分;

(十五)独立承担横向课题,根据实际到账经费,按照 0.2/万元计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第三十四条修订为: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1年,按照计分规则完成1项及以上业绩,中期考核为合格;在站时间满1年仍未完成 1项业绩,给予半年的考核缓冲期,考核缓冲期内基础年薪、租房补贴按原发放标准的70%发放,在考核缓冲期内完成1项及以上业绩,中期考核可定为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一次性补发;在考核缓冲期仍未完成1项业绩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暂缓发放的待遇不再补发,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五条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三个等次:

(一)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计分达到规定分值(A 类博士后 10 分、B 类博士后 8 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较好,计分达到规定分

A 类博士后 8 分、B 类博士后 5 分)及以上的,出站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

(三)计分达不到规定分值(A 类博士后 8 分、B 类博士后 5 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修订为:

第三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在国际顶级期刊、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在T类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该学术论文既可以用于完成工作任务也可以用于申报奖励性绩效。

、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条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达到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申请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引进到学校相应岗位工作:

博士后出站后可按学校人才引进程序聘用到高层次人才岗位

A类博士后出站后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指标内,且达到准聘岗位引进条件的准聘-长聘制岗位序列快速审批通道引进,即经二级组织机构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就可以办理聘用手续。A类博士后出站考核优秀的或考核合格经综合评议业绩较为突出的,其博士后期间的业绩视为已完成该岗位序列的第一个聘期的任务,直接进入准聘-长聘制岗位序列的第二个聘期。

B类博士后出站后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指标内,且达到准聘岗位引进条件的,经遴选并经学校审定同意后聘用到准聘岗位序列。

、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签字同意并报学校与合作流动站批准后, 可提前出站或者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21 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博士后因业绩达不到考核合格指标申请延期考核的,还需经考核专家小组评议,对于暂时未能达到考核指标,但工作积极努力,业绩成果有望在延期内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时间期满后,业绩仍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的,做退站处理;经评议延期研究计划不明确,业绩成果在延期内较难完成未获批准延期的,不予延期,做退站处理;博士后在站期满,业绩达不到出站考核合格标准、本人又拒不提交延期出站申请的,做退站处理。

、第四十九条修订为:

第四十九条 业绩成果分级分类以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级标准为准。博士后应聘时,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署名第二、导师署名第一的业绩成果视同本人署名第一的业绩成果。

十四、修订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修订条款发布之日起新引进的博士后,按照修订之后的条款进行管理;本修订条款发布之前已引进的博士后,其年薪租住房等相关待遇政策、科研工作经费仍按照引进时施行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其余可以按照新修订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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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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