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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处师资科
  •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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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理〔200618

院内各单位、城市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国(境)类型

 

第一条 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人员分为如下类别: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1.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其中包括:

1)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或教育部等有关部委选派的援外教师。

2)单位公派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公费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科研或从事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人员;第二类是单位自费公派人员,包括用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或由学院(包括院内单位)或由个人联系获得国(境)外资助,经批准列入学院公派出国(境)计划出国(境)进修、学习、科研或从事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人员。

单位公派原则上不派出一年以上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资助出国(境)攻读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2.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受学院资助或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院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一次或一年内累计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指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资金赴国(境)外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被列入学院公派出国(境)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外汇资金出国(境)留学或进修人员。

2.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邀请或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

3.出国(境)定居、工作人员:通过定居国(境)外亲友或自行联系移居的国外人员,以及获国(境)外有关单位邀请的出国(境)工作人员。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优先选派列入千百十工程及其它培养计划的中青年教师;优先选派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优先选派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思想品行表现良好的教职工。

(三)按计划选派。坚持有计划地选派,以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推荐。

第三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除符合规定的选派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院工作两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毕业后工作应满两年以上。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国(境)开会、讲学的人员,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出国(境)时间在四至六个月(含)以下人员,原则上回国后应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四)其它长期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回国后应在学院工作两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五)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访问学者的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归口人事处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各单位根据学院安排和单位情况,于每年的9月份以前向学院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公派人员选派计划,报学院统筹安排。

(二)由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报院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其中,以我院名义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科研和出国(境)部分或全部费用须由科研经费支付;以及承担有科研项目的人员须经科研处审批。

(三)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与党委组织部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在各单位上报其出国(境)申报材料的同时,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政审批件。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审核和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首先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报学院人事处审批。申请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留学人员到人事处领取《东莞理工学院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单位同意后报学院人事处审核、学院审批。申请人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根据具体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院同意,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出国(境)手续。

1.辞职。教职工出国(境)定居、工作、攻读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必须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

2.请假出国(境)。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按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工资福利及人事关系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的调进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者,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享受在岗人员一切待遇。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的调进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者,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及校内津贴按以下规定发放:

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者,享受财政统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停发财政拨发的及学院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

一年以上,国家公派人员只发财政统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并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后一次性补发。

以上各类公派人员应如实汇报国(境)外收入情况,并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将本人通过进修、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工作等所获得的国(境)外收入的20%上交学院。

第八条 国家公派人员因出国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办理。

单位公费公派人员的学费、国内差旅费、护照签证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学院负担,国外的食宿、交通、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公杂费、通讯费由学院负担,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代理中介费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因私出国人员返校以前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调进人员,享受探亲假出国(境)者,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享受财政统发的工资、奖金、津贴;从出国(境)到期后未归次月起,停发财政拨发及学院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

第十一条 其他因私出国(境)的调进人员包括自费留学、进修或做博士后研究等,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奖金、津贴。

第十二条 聘进人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下者保留劳动关系,享有基本工资,停发其它薪酬;三个月以上者解除劳动关系,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全部薪酬。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利用公休假期出国(境)各项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各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其出国(境)各项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按期回国并与学院保留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回校报到上岗的日期计发、恢复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所有出国(境)人员,除已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或已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的人员外,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按工龄计算,调整档案工资等事项不受影响。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延期规定。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单位公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国(境)期限,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学院不受理少于三个月期限的延期回国申请材料。延期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国外合作机构提供的延期只能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调进人员,长期公派出国(境)回校后须至少服务五年。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回校后的服务期为出国(境)前未满服务年限加五年计算。

聘进人员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未成行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经基层单位同意,于办理出国手续三个月内持本人护照及暂不出国的有效证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批准后,退还向学院交纳的相关费用。对离境前未照常工作或办理手续期间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者,按学院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保证金的交纳、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一)国家公派人员须按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 必须向学院交纳出国进修保证金两万元,按时回校并办完回校手续后保证金返还本人。未获批准不按时回校者,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学院所有。

2. 必须与学院签订出国(境)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境)全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国(境)人员应保证完成出国(境)任务,按期回校并至少工作至服务期满。服务期未满即申请调动者,必须赔偿出国(境)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学校所提供的资助以及因出国(境)前未满服务期而应赔偿的全部费用归还属学院的一切财产。

(三)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协议书必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并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本院在职人员担保,担保人负责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一切未了事宜。凡违约逾期不归者,学院将按与当事人签署的出国(境)协议中有关条款要求违约人员进行经济赔偿。违约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赔偿金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支付,逐月扣除,直至当事人全部履行协议约定事项为止。

第二十一条 离校与回校报到:

(一)申请出国(境)人员,离校前应填写好《东莞理工学院出国(境)人员离校申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与学院保持人事关系的出国(境)人员在到达目的地后有义务将自己在境外的联系方式告诉所在单位和学院人事处,未告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在回校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公派人员回国后,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提交国(境)外工作、进修的书面工作总结,并在本单位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学院视其在国(境)外的工作、进修等情况,根据学院教师考核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出国(境)逾期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自逾期下月起,其人事关系转至东莞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国(境)逾期人员关系转市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其中聘进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凡逾期超过六个月的调进人员,学院作自动离职处理。对出国(境)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发布公告,通过当事人的亲属、联系人或者担保人通知本人,要求其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出国(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外事  出入境  办法  通知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06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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