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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处师资科
  • 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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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函201751

各二级组织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附件1)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支持措施

(一)受理范围

“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人事处受理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及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负责的特色人才申请,详见《人事处负责部分特色人才受理部门及业务内容》(附件2)。

(二)支持措施

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享受相应级别的科研资金配套、创业资助、生活待遇配套等多种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  申报人为20133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附件1)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4.  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二)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认定评定细则》(附件1)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目录》)(附件1)。

三、申报要求

(一)材料要求

1.  市教育局受理特色人才申请的材料要求以东莞市教育局受理特色人才认定申报流程》(请链接)为准。

2.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受理特色人才申请的材料要求以《特色人才认定业务办事指南》(请链接)为准。

(二)申报程序  

1.  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见材料要求链接),并按照材料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1212日前,申请人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汇总认定申请材料,填写《特色人才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师资科,电子版发至52126463@qq.com

  人:黄兰虹 苗青 

联系电话:22861638

附件:(请点击下载)

      1.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2. 人事处负责部分特色人才受理部门及业务内容

3.  特色人才申报信息汇总表

 

      人事处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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