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函〔2018〕21号
各二级组织机构: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16号)要求,现将学校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2018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9月30日前到校任教的,我校教学岗位上在编专任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编外聘用专任教师(含港、澳、台教师,不含外籍教师)。
二、 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普通话水平条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普通话测试。
(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条件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下列情况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 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
2.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
3. 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
(四)身体条件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依据《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体检标准,体检合格者。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时,应按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缴纳240元/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六)思想品德鉴定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编外聘用教师要提供本二级教学机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及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认定程序及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并务必于4月3日前预报名,将预报名表(附件8)电子版发尹建明OA邮箱。
四、工作要求及说明
(一)教师资格认定是依法治教、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二级组织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给本机构职工,督促本机构没有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及时申请教师资格,协助做好本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是教师在高校任教的必备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教师今年必须参加认定,详细阅读要求(附件3),按要求及时上交各种申请材料(需上交的材料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4、9、11/12)。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环节,也是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渠道。除政策规定免测的教师外,其他参加认定的教师均需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各二级组织机构必须按教学能力测试的有关要求,切实安排落实,避免形式化、走过场(测试的办法、标准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做好测试的记录、拍照或摄像等工作。教务处、人事处将安排人员参加各二级组织机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请各二级组织机构确定测试时间、地点后及时通知人事处。
(四)根据附件3要求,申请认定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五)本部派往城市学院工作的调进人员需回校本部参加认定。
(六)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老师用手机添加尹建明微信(微信号:13650273340)为好友后加入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微信群。
联 系 人:尹建明(短号62163) 苗 青
联系电话:22861638
联系地点:行政楼1A-406
附件:(请点击下载)
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 东莞理工学院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3.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报送材料具体要求
4. 教学任务书模板
5.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6.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会议记录表
7.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汇总表
8. 教师资格认定预报名表
9.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0.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报样板)
1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高校在职在编教师)
1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人 事 处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