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函〔2018〕60号
各二级组织机构、城市学院: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2011〕125号)文件精神及东莞市年度考核安排,现就开展学校教职工2018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二级组织机构设立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考核工作。
学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监察、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处、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级教学机构、原后勤集团、莞城校区管委会的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各系(中心)负责人、分工会主席(或直属工会小组长)及本机构校“双代会”代表;党政机关管理机构(含校内直属机构)、教辅、科研机构以党支部为考核单位,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支部内全体中层干部、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校“双代会”代表。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含高建工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后、课程教师、科研助手、返聘教职工、外聘教师、临时聘用人员、另筹经费聘用人员、境外教师、合同制员工等,以上人员由主管或归口管理的二级组织机构另行考核。用工部门可参照本考核相关要求和优秀等次限额设定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
1.组织部负责二级组织机构及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2.二级组织机构(指2018年6月30前存在的所有二级组织机构,含机构调整后撤销机构)负责非中层干部非辅导员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2018年6月30日后成立的二级组织机构不作为考核实施主体,新成立机构所涉及人员均在调整前原机构进行考核。
3.校本部派到城市学院工作的人员由城市学院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
4.省管干部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5.其他特定考核对象的有关规定。
(1)首次就业并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3)在考核期内非因机构调整和中层干部选聘原因校内调动工作的人员,由原二级组织机构提供今年调动之前的表现,由现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借调到校外单位半年以上工作的人员,由借调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确定考核等次。
(4)派出培训学习、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二级组织机构根据其培训学习或服务的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挂职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机构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派出二级组织机构,由派出二级组织机构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挂职机构提供挂职期间表现,由派出二级组织机构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5)新晋职称且受聘新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新岗位进行考核;2018年6月30日后成立的二级组织机构中层干部参加原任职单位原岗位考核。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补定考核等次。
(7)受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工作原则
(一)民主公开原则
考核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评议的基础上,由各级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形成考核结果;要严格把握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程序,使考核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学校发展的作用。
考核中,公开教学、科研、考勤等有关量化统计资料,公开考核对象述职信息,公示考核结果。对个人的评价要出于公心,要客观如实评价个人的业绩成果。
(二)注重实绩原则
要对个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同时,考核要注重工作业绩和实绩,用数据来说明,重点考核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优秀等次人选要符合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若经查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二级组织机构所占名额作废,不另增补,且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二级组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三)分级分类考核原则
副高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及考核等次;正高职称人员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考核等次。
教职工按照教师、管理、教辅、工勤四类岗位进行考核。本人岗位类型需要与绩效考核岗位类型一致。
对不同岗位和不同类型教职工,考核方式和要求不同。教师岗位主要考核教学、科研、服务地方或公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管理、教辅、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及所在二级组织机构领导、同事对其工作表现的满意度。
优秀人选的评定应向专任教师倾斜。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对各类人员的考评与考核,既要看完成岗位任务的数量,也要看完成任务的质量以及综合情况。
四、考核方式与程序
(一)优秀等次条件的制定
各二级教学机构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要在学校优秀等次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制定优秀等次评选细则,广泛宣传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备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延用往年备案的细则,可免公示)。
(二)公布工作量与进行民主测评
二级组织机构采取在本机构公告栏张贴或其他方式,公开经教务处、科技处审核的实际教学工作量及科(教)研工作量等相关材料(教师教学、科(教)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为2017—2018学年度,日常工作计算范围为2018年度),并对管理、教辅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工作计算范围为2018年度)。
(三)个人总结并填表
全体教职员工(含中层干部与辅导员)填写《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其中辅导员的《考核登记表》交学生工作部,汇总并给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教职员工的《考核登记表》交所在二级组织机构。
(四)评定考核结果
各二级组织机构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参照本机构个人本学年(年度)实际工作量或测评结果,给出副高职称及以下、科级及以下考核对象评价意见和考核等次,提出正高职称考核对象评价意见及建议考核等次。
(五)二级组织机构公示
各二级组织机构在本机构范围内对考核对象(含正高职称人员)履职情况及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要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告之本二级组织机构全体教职工。
公示期内如有投诉,相关二级组织机构要及时认真受理。公示结束后,将投诉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如有)与本二级组织机构民主测评表,本通知附件4、附件5所示表格一并报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审定考核结果
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审定各二级组织机构提交的考核结果和建议考核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受聘正高职称人员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确定考核结果
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并予确认,受聘正高职称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会确定。
五、考核等次条件及优秀人选限额
(一)考核等次及条件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条件详见附件1)。
(二)优秀等次人选限额
全校优秀等次总额不超过全校应参与考核人数的20%。
机关、校内直属机构的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实际参与考核人数的20%。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优秀等次名额,与该机构参与考核的教职工在2017-2018学年完成的教学和科(教)研工作量挂钩,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二级教学机构优秀等次名额的分配计算办法为:
M为二级教学机构优秀等次名额
Z为全校二级教学机构应参与考核总人数
j为二级教学机构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J为全校二级教学机构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
k为二级教学机构完成的科(教)研工作量
K为全校二级教学机构完成的科(教)研工作总量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本年度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奖金。
(二)本年度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1.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计发绩效工资。
2.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和业绩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全年基础绩效和业绩绩效工资。
(三)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3.薪级工资不予增加;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的(不含基本合格),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辞退。
七、复核、申诉与纪律
(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二级组织机构考核与聘用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自接到书面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考核结果如有改变的,按照复核结果处理。
(二)考核过程中若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2。
九、其它
1.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
2.对员工的考核,由员工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3.本方案由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苗青 张敏,电话:2286-1638、2286-2152。
附件:(请在OA通知中下载附件)
1.2018年度各考核等次条件一览表
2.2018年度教职员工考核时间安排表
3.2018年度各考核小组优秀等次限额表
4.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2018年度)
5.东莞理工学院2018年度考核公示情况汇报表
校考核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处代章)
2018年12月12日